“双碳”目标背景下碳保险的法律困境与治理对策研究
摘 要:碳保险制度系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前提,基于这两个国际条约对碳排放的安排而存在,或是保护在非京都规则中模拟京都规则而产生的碳金融活动的保险,是激发碳市场活力、保障碳排放权顺利交易的重要制度。由于立法缺位、定性不明和监管缺失,碳保险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如今,我国全面开启实现“碳中和”的新征程,为实现“双碳”目标,首先应明确碳保险的本质为信用保险,在明确碳保险法本质的基础上,一方面,应当以信用保险相关理论为基础,建立健全碳保险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政府机关可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相配合,积极履行保险监管职能。(剩余804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