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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蒋先生结婚 8 年,婚姻存续期间经济上实行 AA 制。蒋先生年薪 50 万元,且名下有两处个人房产,而我月收入仅两千余元。现蒋先生提出离婚,同意将夫妻共有房产给我,但离婚后我仅靠工资难以维持生活。所以,我想以双方收入悬殊、离婚后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蒋先生再给予我20万元存款。请问,我的要求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剩余2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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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收入悬殊,能否要求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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