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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四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申请备案,市场监管所以所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的名义发放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在多个农村集市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流动食品销售摊贩,可以选择在任一农村集市所在地市场监管所申请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剩余48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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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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