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与版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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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归属有赖于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的认识,而后者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学者对人工智能的定位存在偏差,对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也不一致。人工智能至今仍然不能以法律主体对待,而应当依旧将其视为创作的工具。因而,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需要限定于人使用人工智能的情形。而判断前述问题的关键要落脚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剩余51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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