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立法价值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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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介绍贿赂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保留说”和“废除说”都是从其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阐述,两者均未论及介绍贿赂罪的价值。而介绍贿赂罪具有严密反腐法网、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预防贿赂犯罪的价值和补充适用的法律地位。只要罪名设立具有相应的价值,且与现行的刑法体系没有冲突,自然就应当保留。但还应注意区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与其他罪名的结合,如果介绍贿赂行为,除撮合沟通外,还参与行贿受贿的其他过程,则该行为同时构成了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共犯,或受贿罪共犯,此时对其从一重处,以行贿罪共犯或受贿罪共犯论处。(剩余72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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