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删除权之差异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要: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信息永久记忆带来的诸多问题亟需法律予以规范,欧盟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十七条规定了被遗忘权,我国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删除权。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删除权虽存在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不能等同。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在名称内涵上,权利命名体现的人文情感与法律余地不尽相同;在适用条件上,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主客观要件规定和权利义务分配有较大差别;在主体关系上,两项权利涉及的主体内容因信息处理过程的差异存在不同界定;在抗辩事由的规定上,二者法律条文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剩余7581字)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