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分享

论教唆犯预备中教唆者的从犯性质

在《刑法》第29条第2款的性质中属于“教唆未遂”也可以进行认定为“犯罪预备”的性质,立足于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在坚持共犯从属性的前提下在被教唆者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时将教唆者的定性将《刑法》第29条与第27条进行结合,从而缓解对于机械的理解“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中,对于法益的侵害更为直接地被教唆者的处罰。(剩余5125字)

网站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PDF下载),如需保存文章,可以选择【打印】保存。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