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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条件下,谨慎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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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规模更甚于单一企业,用工形式也更为复杂多样。企业为了更好地经营,促进关联企业间的交流或实现特定工作目的,会随意、频繁地调动员工,由此产生混同用工的行为。此种调动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派遣,现有的劳动立法也未将此种劳动关系认定纳入整体考量,给司法实务带来了挑战。进入新发展阶段,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不能再套用既往的判断标准,进一步探索此种劳动关系认定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剩余28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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