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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

摘要:我国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是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三类行政案件。该款又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实质条件制约人民法院实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三类案件。本文将从基层法院的审判案例中,讨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的优势与不足。

关键词:简易诉讼程序;实践案例;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1)05-0001-03

1问题提出

2020年5月3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调解、速裁、快审一站式解纷机制,为实现公平正义提速。(剩余49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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