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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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环境中,如何平衡债权人利益与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始终是理论界的争论焦点。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现行公司法律体系对该制度尚未形成体系化的规范。对此,应当以强制执行为认定“不能清偿”的前提,要求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权利,并允许其将公司及未届期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剩余55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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