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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典》对预约合同的概念及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但对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问题还没有明确的适用规范,不仅令理论界没有取得一致意见,还使得实务界法官的认定标准存在分歧。破解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问题,应采取类型化区分的方法,在理论上将预约合同区分为仅具备磋商效力的预约合同和具备强制缔约效力的预约合同,厘清损害赔偿范围上的差异,再根据实践中个案所涉合同的类型所属,确定个案具体赔偿范围。(剩余52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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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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