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架构的困局与破局

——基于对选择制的修正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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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法》修订后确立的“选择制”不应仅限于“单层制”与“双层制”之间的二选一,而应基于自治理论,赋予公司更多的监督机制选择权。从新《公司法》的文义解释与公司治理实践出发,双轨双层制作为新型公司监督机制得以证成。尽管新法经过多次审议,逐步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从财务监督扩展至全面行使监事会职权,但仍未对其组织架构和具体运作机制作出具体安排,引发执行困境。(剩余142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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