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法法典化的教义学反思:以体系化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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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领域法的观点难以否认经济法、环境法等法律体系的部门行政法属性。领域法的任务导向和问题意识决定了其无法采用传统教义学的核心概念作为自身的体系化工具。指向个人利益的权利概念难以契合领域法的公共利益本位, 应当主要在客观价值秩序的意义上使用。领域法在构造上以政策工具为主要内容。政策工具关注行政活动方式的功能和目的等实体要素, 与行为形式论存在根本差异, 无法进行概念演绎, 这导致领域法难以建立起一种概念演绎体系。(剩余119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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