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粤港澳区际行政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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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了充分发挥区际行政协议在粤港澳合作中的独特价值, 必须对其性质和效力加以明确。以协议内容能否直接执行为标准, 可将粤港澳区际行政协议划分为规则类协议与规划类协议, 需要分别认定两类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规则类协议属于行政契约, 当前仅具备软性约束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应当赋予其法律效力, 短期内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予以批准, 未来则可以考虑授予行政机关缔约权并赋予规则类协议法律渊源的地位。(剩余139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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