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制度之建构
关键词: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制度;运行机理;配套制度
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其只有便于民众开启,便于民众参与,才具有永恒的制度生命力。为更好体现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不仅补充确立了高效为民原则,而且还通过第32条创设了以行政先行自纠为制度功能定位的行政处罚机关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制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制度),明确赋权被处罚人可以针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行政处罚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处理后,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分类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剩余1131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