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探析

——以学位立法文本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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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设定权主体问题,二是设定标准问题。

一直以来,在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上存在两个主体: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规定了一个设定主体,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设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的设定主体,即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剩余60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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