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位授予资格审批的行政许可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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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第5条规定:“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此规定有三个层面含义:一是高校经审批取得学位授予资格成为学位授予单位:二是经审批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相应学科、专业成为高校的学位授予点:三是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高校向学位申请人授予学位。(剩余53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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