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2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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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自我规制;数据保护官;个人信息处理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2条强制要求处理个人信息达到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作为弥补政府规制缺陷的一种自我规制,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通过独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可以促进个人信息处理合规,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私合作治理,从而有利于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剩余178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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