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与丈母娘签订带娃劳务合同后拖欠报酬,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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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马某因工作忙将儿子小洋托付给丈母娘周某照顾,并于2021年10月与周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每月支付5000元报酬,后协商降至4000元。自2023年11月至今,马某一直拖欠费用,周某起诉索要6.95万元。马某辩称合同已口头解除,周某后续带娃属自愿行为,自己无力承担高额费用。请问,父辈带娃是否必须无偿?口头解除合同是否有效?经济困难就能拒付报酬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强制要求子女向父辈支付“带娃费”,但合同一旦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剩余1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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