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分给适当的遗产”,应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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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李某生前共结过两次婚,但都没有生育子女。首婚期间,李某与王某收养了一个婴儿,取名刘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01年冬,王某因病去世,次年,李某与菊某再婚。2019起,李某与菊某因年老体弱需要人照顾,刘某与妻子商量后决定与李某和菊某一起生活。2024年,李某和菊某相继去世,他们的丧葬事宜均由刘某操办。(剩余2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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