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在考试作弊执法中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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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考试作弊侵害的法益是考试的公平公正,考试作弊的行为对象是考试的试题、答案或成绩,手段具有“隐瞒欺骗性”,性质上属于“危险犯”而不是“实害犯”。“首违不罚”适用于考试作弊,与包容审慎、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过惩相当、实质正义等多重法治理念存在正向契合,具有积极的执法效果;但是也会产生机会冒险主义加剧、考试失信治理效能滑坡、执法不公正和考试权威性流失等多重潜在风险。(剩余153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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