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订入规则的适用

——兼议格式条款事中的合意保障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 要:为兼顾格式条款的经济效用,法院突破格式条款订入规则的文义规定,使得“是否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客观事实认定置于个人的价值判断之下,导致订入规则的适用标准模糊,可能使得不应受谴责的一方当事人遭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该问题的根源在于,订入规则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前提下,只要提示方式在客观上未能通常引起对方注意的,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便不得订入合同,但这将使得条款提供方的经营不堪重负,因此司法实践当中不得不放宽“通常引起对方注意”的要求。(剩余14161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