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客体地位的证成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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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工智能即使类人化程度越来越高,但其在技术上的本质是模拟人类智慧,因此人工智能在构成要件上不具备理性基础与独立意志,无法突破客体束缚进而获得主体资格。面对这项高端技术带来的巨大风险,应当以沙盒监管为核心进行技术规制,以“刺破人工智能面纱”为原则的归责方式,采用强制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手段,从而实现人工智能在安全可控和科技发展之间的平衡。(剩余128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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