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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驳回型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究竟是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2年执行申请期,还是“参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3个月非诉执行申请期?司法实践中,法检两院长期存在根本性分歧,大量案件因被认定为“超期申请”而裁定不予受理,导致处罚决定沦为“法律白条”,严重损害执法司法权威。“驳回型判决”执行案件应回归判决的司法属性,即司法机关应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剩余58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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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型判决”申请执行期限的法理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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