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涉淫秽物品犯罪主体归责及计量标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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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涉淫秽物品犯罪的归责应回归开发者、平台提供者、终端使用者三类主体,以安全保障义务、监管义务、使用者行为类型分别划定三方归责边界,构建差异化归责体系。针对淫秽AI智能体无对应量刑标准、传统淫秽电子信息计量规则适用失灵、交互生成内容归责模糊的司法困境,可考虑增设新型载体计量标准,确立以AI智能体数量为核心、结合生成能力与传播范围综合裁量的分层认定规则,将经篡改且能够稳定生成淫秽信息的AI智能体直接纳入刑法淫秽物品范畴平衡技术发展与法益保护。(剩余54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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