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中生成式AI辅助犯罪工具的刑法评价标准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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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犯罪工具的刑法评价应突破传统“技术中立”原则,转向以“功能专用性”为核心的标准重构。技术传播者的刑事责任认定,取决于其在设计、传播环节是否创设了可归责的犯罪风险:若技术功能显著偏离合法用途,或宣传中突出违法引导,即可推定主观明知。同时,应构建开发者、传播者、使用者分层责任体系,并在技术开发阶段嵌入合规审查与安全机制。(剩余55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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