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益”受损视域下虚假民事调解的识别偏差与纠偏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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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将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限定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5条将“虚假诉讼”列为独立监督事由。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为由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时,必须同时证明虚假诉讼损害“两益”,否则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407条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剩余57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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