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五部委《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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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中华老字号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商务部对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剩余8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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