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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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工作。(剩余26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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