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发现时间的认定与处罚规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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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觉犯罪分子犯有漏罪的案件,应从以下四方面把握:一是应以侦查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或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时间作为“发现”漏罪的时间;二是当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方才适用《刑法》第77条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三是对于判决宣告前发生的漏罪,须为不同种类的数罪时,方适用《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四是量刑时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司法机关履职不到位给行为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剩余41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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