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渎职犯罪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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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犯罪的,应当从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包庇行为是否具有长期性、系统性,是否具有“徇私”“徇情”动机等方面准确区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对于同时构成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应按照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优先比较法定最高刑,再比较法定最低刑,确定所适用的重罪,同时对重罪的宣告刑予以修正,精准打击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庇护的职务犯罪行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剩余54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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