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视角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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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定性仍存在分歧。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应作严格限定,对于“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应作出罪处理。然而实务中既存在有罪判决,亦有无罪处理,部分司法机关甚至转而适用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此,应当严格把握“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通过“推定+反证”的证明方式,结合客观事实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进行实质判断,对符合该要件的虚开行为方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对不具备该目的的虚开行为,因其不符合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以该罪处理。(剩余66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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