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中事故调查报告法律效力与监理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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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是平衡公共安全、企业权益与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重要机制。在生产安全事故案件中,经法定程序形成并经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后续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虽然工程质量缺陷以及监理怠于履职尚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只要监理公司的失职行为与事故发生风险存在相当性关联就可认定监理公司的责任,无需精确证明“若整改缺陷则事故必不发生”。(剩余46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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