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资料为他人代办出境签注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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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面对偷越国(边)境犯罪产业化、链条化的新趋势,在刑事立法尚未作出调整的前提下,通过对妨害出入境管理秩序犯罪各个罪名的体系性把握,依然可以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的犯罪性质。伪造资料帮助他人代办出境“签注”的行为尚不符合组织偷越国(边)境和骗取出境证件的客观或主观构成要件,但通过合理解释刑法规范,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够做到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剩余63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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