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打开文本图片集

【摘要】受担保功能主义的影响,我国《民法典》新增登记对抗、参照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以及出卖人清算义务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保留已被改造为担保物权,其性质仍为所有权。基于担保形式主义的立场,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在买受人破产场合,出卖人可依据《民法典》第234条以及《破产法》第38条主张破产取回权,由于取回权性质上系物权合意的解除权,民法典第642条不能作为其请求权的依据。(剩余4845字)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