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学前教育法》有关融合教育规定的“五主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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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这一法律条文的出台对于在幼儿园推进融合教育极为关键。然而,法律的真正落地需要身处一线的园长与教师群体充分领会法律条文的核心要义,明确方向,在具体实践中将法律精神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剩余42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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