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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设的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性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与范围,但没有统一明确的重大过错认定界限,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便。通过对理论与实践的梳理总结,建议将婚内出轨、婚生子女非亲生、擅自处分对方婚前财产、性取向欺诈等违反忠实义务、法定义务、道德义务的行为归属于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范畴,以此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受害方的保护与救济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剩余67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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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损害赔偿事由“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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