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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FOB术语下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的分离性,产生了两者同时主张向自己交付提单时,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不知应当向哪一方交付的实践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应将承运人纳入《货运代理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义务主体范围之内,对《海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适当修改:一是引入“发货人”概念,二是规定实际托运人优先取得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的权利。(剩余60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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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条件下实际托运人优先获得提单权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义务之冲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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