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保护“伴侣动物”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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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宠物被定义为“伴侣动物”,对人具有特殊存在意义,理应得到专门保护。我国在宠物保护方面缺失相关法律,侵害伴侣动物的行径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伴侣动物主人的损失难以弥补。准确划分“宠物保护”与“动物保护”的边界有利于解决立法与社会习惯的矛盾。宠物入刑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已不是稀罕事,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维护社会秩序是我国刑法的任务,立足于“伴侣动物”作为公民财产的一部分,刑法对其进行保护具有合理性及可能性。(剩余720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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