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报告多写3个字,男子被判赔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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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在辽宁省大连市一家企业工作的彭晨宇决定离职。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文末有“请批示”字样。当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办公用品离开企业。然而他却在5月20日收到了法院传票:企业状告他旷工,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经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晨宇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剩余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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