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与实现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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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并不明朗,多个规范之间出现了不同的目的表述。从信息公开制度的产生及功能来看,知情权保障应是其目的,但知情权作为一项抽象的权利,必须明确其权利属性与内涵,才能确定具体的制度构建路径。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中,知情权具有双重权利属性。基于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公开对应的是私法属性的消费者知情权,此类信息的公开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即应沿着“脱条例化”的路径公开;基于行政机关委托或规章的授权而行使公共事务管理权所产生的信息公开,对应的是公法属性的知政权,此类信息的公开应与政府信息公开一样,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即沿着“入条例化”的路径公开。(剩余178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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