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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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表见代理中,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是根本价值,被代理人意思自治下的自我负责是次级价值。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我国《民法典》第172条的规范表达决定了表见代理中应当由相对人就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和相对人无过失承担证明责任,体现了表见代理信赖保护的根本价值。而从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相结合的体系角度,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就其不具有可归责性承担证明责任,体现了表见代理意思自治的次级价值,否则难以区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在救济上的不同。(剩余235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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