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行为犯罪化立法的限度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打开文本图片集

一、问题的引出

通常而言,犯罪的基本类型是按照意思决定、预备前的行为、预备行为、实行行为进而产生法益侵害的危险或造成法益实害结果这一顺序发展形成的。①基于客观主义立场,刑法的犯罪化立法体系往往以实行行为为基础,从而构建起整个罪刑框架。实行行为作为刑法中最具代表性的危害行为,在具备有体性、有意性与有害性特征的同时,还表现出对法益侵害的现实紧迫危险性,因而具有一定的定型性。(剩余12438字)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