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内部失权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相较于共有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该份额的权利。但在共有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形中,每一个按份共有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当多个共有人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竞存的状况就会出现。对于此种优先购买权竞存的状况,规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1条最初并未涉及该问题,故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4条对此作了补充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剩余1775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