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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族”就业需更多法律保障

赵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在江苏扬州一家企业从事电焊工作,并继续领取工资。2017年2月4日,单位向赵林发出通知,告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自行终止。赵林认为企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企业以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为由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剩余6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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