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犯著作权的新形式及其刑法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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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工智能创作软件的普及掀起了人工智能创作热潮,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本身也正演变为新的犯罪工具。部分开发者利用人工智能歪曲、篡改、剽窃他人已存在的作品,牟取大量非法利益。基于刑法目的解释,这类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复制行为相当,已经构成智能化侵犯著作权罪的新形式。为了充分发挥刑法的规制作用,应尽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复制”的概念扩大解释,以涵盖利用人工智能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剩余93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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