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管理人解除权的行使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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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破产法》第18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选择解除待履行合同。但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破产法》第18条之规定过于宽泛,缺少在解除权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尤其是未对不动产租赁合同等特殊合同作出说明。基于不动产租赁合同之特殊性和《破产法》第18条对一般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的打破,破产管理人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在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承租人利益和保持稳定的交易预期及经济秩序之间作出平衡,因而对此权利进行限制确有必要。(剩余70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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