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病保障立法的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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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解决罕见病患者的困境,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固定激励措施、搭建激励体系,带动罕见病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生物医药产业持续发展。从国际层面看,罕见病立法主要可以分为以罕见病为主题的专门性立法和将罕见病保障融入其他法律规范的融入性立法两种类型。

美国:最早出台《孤儿药法案》

美国是最早开始针对罕见病保障进行专门性立法的国家。(剩余24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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