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与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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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公共场所因人身伤亡引发的索赔纠纷偶有发生,公共场所管理人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将不特定危险的监测义务笼统地赋予公共场所管理者,致使安全保障义务过度泛化,进而引发义务范围不当扩张和责任兜底的问题。对此,本文通过对比中德法律体系中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渊源与责任边界,梳理义务泛化在规范适用与司法裁判中的具体表现,并在此基础上解析义务泛化的形成机理,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剩余39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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