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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对袭警罪中“暴力”的认定及该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应当包括辅警存在争议,上述两点争议是判定袭警罪是否成立的核心要素。因此,为了准确适用袭警罪,防止该罪的泛化,需要明确“暴力”的内涵以及袭警罪的行为对象。本文认为,在认定暴力袭警的对象方面,坚持执法一体化原则,当辅警与人民警察共同执行职务时,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包括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辅警;适用袭警罪加重处罚时,应兼顾暴力袭警的手段和警察的受损程度。(剩余39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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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及暴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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